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2号)、《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党纪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请规定
第二条 聘请对象
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离退休干部。
第三条 聘请方式
由学校纪委监察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学校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聘请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群众有关加强党风廉正建设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党员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组织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四)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研究党风廉正建设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五)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或案件调查工作;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参与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2、参加或者列席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3、参加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4、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5、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6、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二)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3、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业务;
5、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6、未经纪检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期
在学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聘用期满自然解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辞聘、解聘。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具有承办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院发〔20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