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履行纪检职能,服务学校转型发展。
第三条 校纪委与校内各级党组织、党员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纪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规党法,执行党的纪律。
(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四)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报党委审批并组织实施。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现状,及时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建议。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措施的贯彻落实。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协助党委开展经常性的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案件的立案、检查和审理。负责学校党的下级组织、党员违纪案件的检查和处理,决定或取消涉案党组织或党员的纪律处分。
(八)受理党员和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与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九)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受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重要的信访件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十)协助党委检查各党总支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十一)抓好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加强纪检干部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素质和水平。
(十二)承办上级纪委(纪检组)和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纪委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纪委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研究决定。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议事范围、会议规则和会议纪律等内容依照《中共合肥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工作和纪律要求
第六条 纪委各成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党规党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纪检工作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纪委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政治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法,敢于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做好纪检工作。
第九条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认真贯彻执行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泄露纪检工作的秘密。
第十一条 纪委委员如违反纪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或党的纪律,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相应的党的纪检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